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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鉛中毒標準

     

   本標準的第6.1條為推薦性的,其余為強制性的。

   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標準。原標準GBll504-198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,以本標準為準。

   根據國內范圍的調查研究,結合國內外文獻進展,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:

   1.將原標準中的鉛吸收一項改為觀察對象。尿鉛指標由原0.39mol/L(0.08mg/L)調整至 0.34mol/L(0.07mg/L),以利于鉛中毒的預防。

   2.根據臨床經驗,將尿鉛診斷起點值由原0.39mol/L(0.08mg/L)調整為0.58mol/L(0.12mg/L),以減少假陽性。

   3.根據3588例的調查中,引進職業接觸限值(可接受上限值)與診斷下限值(診斷值)的概念,并以診斷值作為診斷分級的基礎,對原標準中的輕度中毒診斷起點作了較大的修改。既體現了單項指標的作用,也突出了多項指標綜合診斷的重要性,使診斷更趨合理。

   4.在**原則中加入了口服絡合劑二巰丁二酸。

   5.原標準中將多種測定方法列作標準的附錄,鑒于多數與現已一致認可的標準化方法相同,故加精簡。

   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。

   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。

   本標準由西安市中心醫院負責起草,參加起草單位:中國**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、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、江西省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、沈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、湖南醫科大學衛生系、廣西職業病防治研究所、四川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、上海市**預防控制中心、株洲冶煉廠職工醫院、紹興市防疫站、甘肅省白銀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、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、景德鎮市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、鎮江市衛生防疫站、浙江省**預防控制中心、中國**預防控制中心統計研究室。

   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。

  

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

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Poisoning

GBZ37-2002

 

職業性慢性鉛中毒是由于接觸鉛煙或鉛塵所致的以神經、消化、造血系統障礙為主的全身性**。

1  范圍

   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。

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及處理。非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和處理亦可參照使用。

2  規范性引用文件

   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
GB/T16180   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

3  診斷原則

根據確切的職業史及以神經、消化、造血系統為主的臨床表現與有關實驗室檢查,參考作業環境調查,進行綜合分析,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類似**,方可診斷。

4  觀察對象

   有密切鉛接觸史,無鉛中毒的臨床表現,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:

   a)尿鉛≥0.34mol/L(0.07mg/L、70g/L)或0.48μmol/24h(0.1mg/24h、100ug/24h);

   b)血鉛≥1.9μmol/L(0.4mg/L、400ug/L,);

c)診斷性驅鉛試驗后尿鉛≥1.45μmol/L(0.3mg/L、300ug/L)而<3.86μmol/L(0.8mg/L)者。

5  診斷及分級標準

5.1  輕度中毒

5.1.1 血鉛≥2.9μmol/L(0.6mg/L、600ug/L)或尿鉛≥0.58μmol/L(0.12mg/L、120ug/L);且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,可診斷為輕度中毒:

   a)尿δ-氨基-r-酮戊酸≥61.0μmol/L(8mg/L、8000ug/L)者;

   b)血紅細胞游離原卟啉(EP)≥3.56μmol/L(2mg/L、2000ug/L);

   c)紅細胞鋅原卟啉(ZPP)≥2.91μmol/L(13.0g/gHb);

d)有腹部隱痛、腹脹、**等癥狀。

5.1.2診斷性驅鉛試驗,尿鉛≥3.86μmol/L(0.8mg/L、800ug/L)或4.82μmol/24h(1mg/24h、1000ug/24h)者,可診斷為輕度鉛中毒。

5.2  中度中毒

   在輕度中毒的基礎上,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:

   a)腹絞痛;

   b)貧血;

   c)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。

 5.3  重度中毒

   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:

   a)鉛麻痹;

b)中毒性腦病。

6  處理原則

6.1  **原則

中毒患者應根據具體情況,使用金屬絡合劑驅鉛**,如依地酸二鈉鈣、二巰丁二酸鈉等注射,或二巰丁二酸口服,輔以對癥**。觀察對象也可酌情進行驅鉛**。

6.2  其他處理

6.2.1  觀察對象

可繼續原工作,3~6個月復查一次或進行驅鉛試驗明確是否為輕度鉛中毒。

6.2.2  輕度、中度中毒

**后可恢復原工作,不必調離鉛作業。

6.2.3  重度中毒

必須調離鉛作業,并根據病情給予**和休息。如需勞動能力鑒定者按GB/T16180處理。

7 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

   見附錄A(資料性附錄)。

 

附錄A

(資料性附錄)

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

 

A.1 本標準適用于生產中接觸鉛煙或鉛塵而引起的慢性中毒。非職業性**慢性鉛中毒也可參考。

A.2 鉛中毒實驗室指標較多,各種指標的檢測方法往往也有多種。由于方法、儀器、地區等因素的影響,既往其正常參考值也有差別。職業接觸限值、診斷值是在統一方法、嚴格質控條件下通過國內性調研3188人,按照原標準經集體討論診斷為鉛吸收組、中毒組、接鉛正常組。經統計處理,并經現場驗證結果提出的。即接鉛正常組與鉛吸收組之間界點為職業接觸限值、鉛吸收組與鉛中毒組之間界點為診斷值。而這二值的推廣與應用也要求做到檢驗方法一致,嚴格質量控制,多項指標相互配合。避免憑單項指標一次檢驗結果下結論。查尿鉛有化學法、儀器法,但只要嚴格質控,其測定結果應該是一致的。為了操作方便,查尿鉛建議用廣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樣約100ml,但特別應注意尿鉛、血鉛在采樣及檢測過程中的污染問題。

A.3 原標準基本條文是正確的,本次修訂時基本采納,但其中一些鉛中毒實驗室指標數據,本次修訂依據職業接觸限值,診斷值作了調整,具體數值見下表。

A.4 鉛絞痛的典型表現已為基層醫生所熟知。需結合職業史、現場情況,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癥狀的**后方可診斷。

A.5 診斷性驅鉛試驗主要用于一些長期在超標環境下工作的鉛作業工人,有臨床癥狀而鉛實驗室檢測指標仍低于職業接觸限值(見下表),或屬觀察對象者。**可用依地酸二鈉鈣1.0g,分二次肌內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內緩慢靜注或靜脈滴注。建議收集24小時尿進行鉛測定,對診斷性驅鉛試驗的尿鉛值,應參考本標準并結合具體情況而定。

A.6 驅鉛**常用依地酸二鈉鈣、二巰丁二酸鈉注射及二巰丁二酸膠囊(DMSA)口服。一般3~4日為一療程,二療程間隔停藥3~4日。劑量及療程應根據患者具體情況結合**的品種、劑量而定。輕度鉛中毒**建議一般不超過3~5個療程。

A.7 鉛實驗室檢測指標值見下表:

A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鉛實驗室檢測指標值

指標

職業接觸限值     診斷值

血鋅原卟啉(ZPP) μmol/L(g/gHb)

  

  2.91(13.0)

血原卟啉(EP) μmol/L(g/L)

  

  3.56(2000)

血鉛(PbB) μmol/L(g/L)

     1.9(400)

   2.9(600)

尿鉛(PbB) μmol/L(g/L)

     0.34(70)

  0.58(120)

尿δ-氨基-r-酮戊酸(ALA) μmol/L(g/L)

  

  61.0(8000)